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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侯传义与尚道安、尚绪元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义,尚道安,尚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02-1号原告侯传义。被告尚道安。被告尚绪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传义与被告尚道安、尚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尚道安、尚绪元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尚道安、尚绪元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