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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娥仙与蒋昌学、张素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娥仙,蒋昌学,张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胡娥仙,女,汉族,56岁。被告蒋昌学,男,汉族,41岁。被告张素丽,女,汉族,39岁。原告胡娥仙与被告蒋昌学、张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娥仙、被告张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昌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娥仙诉称,被告蒋昌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蒋昌学共出具两份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现被告已不接电话,对原告不予理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昌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5年2月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素丽对被告蒋昌学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素丽辩称,被告蒋昌学向原告借款的事情,被告张素丽不清楚。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张素丽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蒋昌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昌学向原告胡娥仙借款,并出具借条二张交给原告收执,借条上分别载明:“今借到胡娥仙人民币共计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贰仟元整。此据借款人:蒋昌学2014、6、23”;“今借到胡娥仙人民币共计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贰仟元整。此据借款人:蒋昌学2014、10、12”。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通过其丈夫邓裕生的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给被告蒋昌学;本案借条是更换过的借条;被告张素丽作出的关于蒋昌学借款情况说明也证明其对借款200000元是知情的;借款后,被告蒋昌学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止,之后,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蒋昌学与张素丽于2002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借款系被告蒋昌学与张素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上述事实,有原告胡娥仙提交的借条、关于蒋昌学借款情况说明、兴业银行存款对帐单;被告张素丽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与庭审笔录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昌学出具借条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明确了原告与被告蒋昌学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蒋昌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举证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蒋昌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蒋昌学支付从2015年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素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蒋昌学与张素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素丽应对被告蒋昌学所借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素丽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昌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胡娥仙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蒋昌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娥仙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张素丽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蒋昌学、张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周永熙代理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军梅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