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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国用与何春碧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春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力汇建设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树(曾用名李万述)。原审第三人:吴明文。原审第三人:张仕碧。上诉人唐国用因与被上诉人何春碧、刘欣、南充力汇建设集团公司、李万树、原审第三人吴明文、张仕碧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国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国用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国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