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国用与何春碧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春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力汇建设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树(曾用名李万述)。原审第三人:吴明文。原审第三人:张仕碧。上诉人唐国用因与被上诉人何春碧、刘欣、南充力汇建设集团公司、李万树、原审第三人吴明文、张仕碧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国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国用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国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