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5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幸与西安泰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幸,西安泰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505号原告李幸,1987年12于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被告西安泰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法定代表人邢同舜。委托代理人姜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幸与被告西安泰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81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