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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英与被告李金凤、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李忠英。被告李金凤。被告李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英与被告李金凤、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8元,减半收取6094元,由原告李忠英负担。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欧阳凯人民陪审员  蔡 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