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英与被告李金凤、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李忠英。被告李金凤。被告李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英与被告李金凤、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8元,减半收取6094元,由原告李忠英负担。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欧阳凯人民陪审员 蔡 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