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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