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与宋养海、詹少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宋养海,詹少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负责人:杨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行长。被告:宋养海,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詹少兰,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系宋养海妻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诉被告宋养海、詹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