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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廷瑞、李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廷瑞,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廷瑞。被执行人李光。申请执行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廷瑞、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张廷瑞、李光互负连带责任,在2014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张廷瑞、李光承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