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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光武与明水祥顺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武,明水祥顺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武,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明水祥顺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武与被执行人明水祥顺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明水祥顺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的34万元债权扣划至本院,本院已将此款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明水祥顺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