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玉富与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富,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富,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獭子三中路。经营者:刘云英。申请执行人何玉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玉富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