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史小尧与蒋胜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尧,蒋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史小尧。被执行人蒋胜群。史小尧与蒋胜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蒋胜群欠史小尧10000元,约期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3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7000元。如有一期逾期还款,史小尧可就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如有一期逾期还款,展宏君可就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约期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沈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