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临江市运输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娟,临江市运输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曲慧刚,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运输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徐谚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丽娟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丽娟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上诉人临江市运输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丽娟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丽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刘丽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