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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文霞与桓台金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安吉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霞,桓台金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安吉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徐文水,于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霞。被执行人:桓台金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文水,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安吉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杰,经理。被执行人:徐文水。被执行人:于亦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桓台金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安吉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徐文水、于亦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文霞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文霞如发现被执行人桓台金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安吉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徐文水、于亦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