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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永吉与马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吉,马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张永吉,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马传新,男,汉族,50岁,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吉诉被告马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吉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敬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