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康超诉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11号原告康超,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月娥,女,汉族,1954年3月8日。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文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地址焦作市青年路步行街7号楼。法定代表人冯玉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超诉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超撤回对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康超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