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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王阿高、卢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王阿高,卢海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彩仪,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素兰,系该行员工。被告:王阿高,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卢海萍,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阿高、卢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