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祥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灵川县灵川镇龙头岭。法定代表人陈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志文,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客户主管,住灵川县。被告梁祥敏,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经向原告承诺给付所欠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祥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桂林梧桐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丽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