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2015)赣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赖XX诉被告赣县XX医院、赣县XX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X,赣县XX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赖XX,男,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江口镇。法定代理人赖X,男,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江口镇。法定代理人张X,女,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江口镇。委托代理人胡XX,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县XX医院,地址:赣县梅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徐X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邱雯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毅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赣县XX中心卫生院,地址;赣县江口镇圩镇。法定代表人熊永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丁XX,曾荣X,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赖XX诉被告赣县XX医院、赣县XX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赖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