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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万法山与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法山,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万法山,被执行人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东叫村。法定代表人张彩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法山与被执行人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万法山重复立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执字第8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