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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信君与李春保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君,李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信君,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春保,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信君与被执行人李春保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春保的存款6000.00元,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