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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顾学兵与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学兵,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452号申请人顾学兵,个体户。被执行人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中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朱正平,该公司董事长。顾学兵与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顾学兵工程款384662.25元。二、驳回原告顾学兵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学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所有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顾学兵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学兵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学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顾学兵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学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学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