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翠彬与鹤峰县太平镇枞阳坡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翠彬,鹤峰县太平镇枞阳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何翠彬,农民。被执行人鹤峰县太平镇枞阳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正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鹤峰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鹤峰县太平镇枞阳坡村民委员会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鹤峰县太平镇枞阳坡村民委员会在鹤峰县财政局太平财政所代管资金8000.00元(余额解除扣留)划拨到鹤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7×××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