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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3月2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龚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龚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23时至20日6时期间,李某甲停放在临川区腾桥镇腾青路16号多乐士油漆店门口的一辆赣F×××××银翔牌三轮摩托车被盗。同月28日左右,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该摩托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800元的价钱从李某乙(在逃)手中买下此车自用。经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339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是因为不懂法、经济困难才购买赃物自用,社会危害性非常小。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左右,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800元的价格从李某乙(在逃)手中买下一辆蓝色银翔牌YX200ZH型三轮载货摩托车(发动机号0AB07922)自用。经查,该摩托车为被害人李某甲2013年6月19日23时至次日6时期间停放在临川区腾桥镇腾青路16号多乐士油漆店门口被盗的摩托车,车牌为赣F×××××。经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339元。2015年3月19日19时许,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七里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黄某家中停放有一辆无牌银翔牌三轮摩托车。因被告人黄某无法提供该车的购买手续及相关证照,办案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黄某传唤至七里岗派出所接受讯问。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他花2800元从李某丙姐姐手中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买的时候她说这辆车是从青泥“弄”来的。据他所知李某丙几兄弟都是偷摩托车的,都是放在他们姐姐家里卖,所以他知道这辆车也是偷来的。因为他当时急需买辆三轮摩托车装吊砖的机子,而且他只在本村骑,所以他抱着侥幸心理买了这辆车。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他的三轮摩托车2013年6月19日晚上23时至2013年6月20日清晨6时之间被盗,被盗地点在腾桥镇腾青路16号多乐士油漆店门口。他的车是一辆银翔牌YX200ZH型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赣F×××××,发动机号为0AB07922,蓝色顶棚,驾驶室踏脚处焊有一块钢板。该车系他2012年下半年花6200元购买,他能提供行驶证。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8日左右,她老公黄某在七里岗乡湖墓村李某丙姐姐家购买了一辆蓝色银翔牌三轮摩托车。买回来后黄某才告诉她他买的是一辆贼货三轮车。平时黄某用这辆摩托车装东西和做事。4.书证(1)辨认笔录证实:黄某辨认出李某乙是卖车给他的女子。邓某辨认出李某乙是将赃车卖给其老公黄某的女子。(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69年12月13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赣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型号银翔牌YX200ZH,发动机号0AB07922,所有人杨某。(4)卖车协议证实:李某甲与杨某于2012年9月7日签订了卖车协议,杨某将车号为赣F×××××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卖给了李某甲。(5)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银翔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AB07922)的登记人为腾桥镇居民杨某,但杨某于2012年9月7日将该车卖给李某甲,并签订卖车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案销赃人员李某乙在逃,七里岗派出所民警将继续开展抓捕工作。(6)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车辆蓝色银翔牌三轮摩托车2015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发动机号0AB07922。(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9日19时许,七里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七里岗乡新殿村新殿三组黄某家中停放有一辆无牌的银翔牌三轮摩托车。因黄某无法提供该车的购买手续及相关证照,办案民警依法传唤黄某至七里岗派出所接受讯问。经查,该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0AB07922,系黄某于2013年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花2800元购买。5.鉴定意见(1)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涉案三轮摩托车全车除磨损、脱落处外其他均可按规定及正常使用年限折旧折算剩余价值。(2)价值认证意见书证实:涉案三轮摩托车计算价值为533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乙向其出售的银翔牌YX200ZH型三轮载货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经查,被告人黄某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可疑三轮摩托车后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不是自动投案。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购买赃车系自用,且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欣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