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与黄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黄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怀鹏,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干部。被执行人黄庄,男。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5年6月30日以商政国土分局申字(2015)第3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黄庄,全家六口人,原有土木结构瓦房四间,部分已倒塌。2014年1月,该黄未经批准,私自在本村后沟占耕地动工修建房屋根基五间及灶房一间,同年8月建成砖混结构楼房五间二层及灶房一间,非法占用耕地370.1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0.01平方米。经核对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3月9日,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立案后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向黄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同年3月23日,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认为,黄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黄庄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370.11平方米上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送达后,黄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同年5月11日,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向该黄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黄庄仍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录齐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卢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