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刘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刘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路军,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刘丽华与刘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商重字第1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