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许有能等十人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柳宏军、柳三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马某,王某某,某集团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4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某集团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某集团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柳某某、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