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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泽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何慕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彭泽涌,何慕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居委会。负责人谭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泽涌。委托代理人马清水,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慕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泽涌、何慕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彭泽涌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彭泽涌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25000元,此款限于和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航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