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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房连峰与赵相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连峰,赵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房连峰,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相阳,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房连峰申请执行赵相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房连峰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房连峰可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