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某房产中介公司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房产中介公司,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某,该公司监事。被告王某某,男,194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包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