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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李艳军与陈宏芳、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军,陈宏芳,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李艳军,男,47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光,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芳,男,45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小学。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画匠沟门村。法定代表人宋子涛,校长。委托代理人林子超,男,汉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军诉被告陈宏芳、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