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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松燕与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王松燕,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富源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争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志军,男,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住安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燕,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谢中海,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永宏,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诉人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上诉认为:1、本案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在文峰区辖区,该案应由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2、由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管辖,更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松燕辩称: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中法(2014)131号管辖意见明确规定,法定由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改革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和要求,自2014年5月起,安阳市全市基层法院对所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已全部实施异地管辖,其中法定由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在文峰区辖区,按照安阳市异地管辖规定,该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永清审判员  阎丽杰审判员  袁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