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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红海、郑雪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旭刚,该局职工。被申请人朱红海,农民。被申请人郑雪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点计生征决(2015)第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朱红海、郑雪梅征收社会抚养费44202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点计生征决(2015)第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程序性及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朱红海、郑雪梅夫妇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2009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名朱某甲。2014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朱红海、郑雪梅夫妇在不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生育二孩,名朱某乙。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二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二孩为由,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两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4202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红海、郑雪梅均系农村居民,已经在政策内生育一子,不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农村居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2014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李为春、陈国艳夫妇在不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生育二孩,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的点计生征决(2015)第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对被申请人朱红海、郑雪梅征收社会抚养费44202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茹审判员鄢裴培审判员黄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徐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