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单某,女,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胡某,男,生于1967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单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某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