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单某,女,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胡某,男,生于1967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单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某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