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审 判 员 张红人民陪审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