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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审 判 员  张红人民陪审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