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尤某某,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向被告陈某某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协助,该院函复应受送达人陈某某已经于2007年10月1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宇衍代理审判员  郭茹洁人民陪审员  廖金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守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