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尤某某,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向被告陈某某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协助,该院函复应受送达人陈某某已经于2007年10月1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宇衍代理审判员 郭茹洁人民陪审员 廖金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守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