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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非法组织卖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

案由

非法组织卖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8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又名李某某,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2014年7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卢某某、李某通过网络发布有偿献血信息,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同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组织游某某、范某、孙某、王某、陈某、白某某等人至本市宋园路地铁站,由被告人李某带领游某某、范某、孙某、王某等人至本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社区学校内的上海市血液中心小分队1献血点出卖血液;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带领白某某等人至他处出卖血液,后白某某在上海市血液中心献血。被告人李某在游某某等人献血后,因中介费而与对方发生纠纷时,被正在附近处警的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组织安某某、马某某等人至本市崇明县,次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带领安双龙至本市崇明血站出卖血液。2015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带领民警至本市巨峰路车站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被告人卢某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游某某、范某、孙某、王某、陈某某、白某某、安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血液中心提供的献血人员信息单、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及崇明县血站提供的献血人员登记表、献血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