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子龙与何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徐子龙。被告何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龙与被告何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子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助理审判员 刘晨阳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