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后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子龙与何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徐子龙。被告何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龙与被告何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子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助理审判员  刘晨阳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