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团锋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团锋,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胡团锋,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军,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