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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慧萍与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正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萍,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正波,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闫仲坤,闫仲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萍。被执行人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东吕标驻地。法定代表人宋正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正波。被执行人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横三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闫仲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仲坤。被执行人闫仲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0979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097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