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慧娜,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代表人:李立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颖,天津市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聘,天津市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所欠费用为退保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泰保险经济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