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大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大伟。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马大伟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长兴,潍坊市寒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大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德龙、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大伟及其辩护人李长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西杨家埠村,被告人马大伟虚构使用水泥建设地面的事实,骗取杨某水泥420吨,后马大伟将骗得的水泥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水泥价值为105000元。2、2014年6月份,在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人马大伟虚构送礼需要手机的事实,骗取孙某乙信任,让孙某乙为其垫付三星S4手机款3800元,骗取手机;2014年8月6日,在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人马大伟再次虚构送礼需要手机的事实,骗取孙某乙信任,让孙某乙为其垫付三星NOTE3手机款4000元,骗取手机;该两次骗取的手机,被告人马大伟据为己有。经鉴定,三星NOTE3(N9009)手机价值4000元,三星S4(1959)手机价值3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大伟谎称要建厂房需要水泥,骗取杨某水泥420吨,价值105000元;谎称送礼需要手机,骗取孙某乙手机两块,价值7800元,合计112800元,并将钱款挥霍一空,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大伟辩称他没有骗取孙某乙手机的意图;对涉案水泥的鉴定价值提出异议,认为应按240元/吨计算水泥的价值。被告人马大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大伟从被害人杨某处取得水泥卡时有真实用途,被害人将水泥卡交给被告人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基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被告人在确定不需要水泥后,与被害人协商了水泥的处理方式;因此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2、被告人马大伟与被害人孙某乙系朋友关系,即使被告人不说任何理由也能从被害人那某到手机,并且被告人从没说过不还手机款,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西杨家埠村,被告人马大伟以建设地面需从杨某处购买200吨水泥为由,骗得杨某可提取420吨水泥的水泥卡一张,后马大伟将骗得的水泥卡上的全部420吨水泥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涉案水泥价值为105000元。2、2014年6月份,在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人马大伟虚构需要手机送礼的事实,骗取孙某乙信任,让孙某乙为其购买了三星S4手机,手机款3800元由孙某乙垫付;2014年8月6日,在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人马大伟再次虚构送礼需要手机的事实,骗取孙某乙信任,让孙某乙为其购买了三星NOTE3手机,手机款4000元由孙某乙垫付;该两次骗取的手机,被告人马大伟据为己有。经鉴定,三星S4(1959)手机价值3800元,三星NOTE3(N9009)手机价值4000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马大伟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大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杨某一块儿吃饭得知杨某手里有顶账来的水泥。过了大约10天,我给杨某打了电话说用他点水泥,他也同意,这样我开车去了杨某家,见了杨某后,我和杨某说我要盖厂房、拾掇地面需要水泥,我怕杨某不信,我就开车拉着杨某去了我租地的地方,这块地位于寒亭区北外环北侧、箕子村村北,是我和王某合伙从王某小舅那里弄得,需要盖房子和打地面的事王某也知道。杨某就问我需要多少水泥,我说的是用200吨,杨某同意了。我和杨某定好的价格是240元一吨,之后我就开车拉杨某回了杨某家,回到杨某在寒亭区杨家埠村的家后,他给了我一张水泥卡,他和我说卡上边存着420吨水泥。水泥卡是鲁元有限公司发的,凭借水泥卡可以从厂里提水泥。我拿到水泥卡后,我和王某通过王某的小舅问了村委一个人,这个人说不让盖房子、打地面,这样我就不需要水泥了,我也没把水泥卡还给杨某,我就转着找卖水泥的,想着尽快把水泥卖了,卖的钱我留着花。之后我在商业村找到了卖水泥的崔某甲,说水泥是我顶账顶来的,按照每吨210元的价格把420吨水泥卖给了他,水泥款应该是88200元,崔某甲和我说给我88000元,我就同意了。之所以按210元而不是和杨某说的240元一顿的价格卖给崔某甲,是我当时缺钱花,没想着是挣钱还是赔钱,就想着赶快把水泥卖了,换成钱。我和崔某甲定下价格后,崔某甲让他儿子和我一块去了鲁元水泥厂核实了水泥卡里存的水泥量为420吨。核实完后,崔某甲的儿子当场给了我一张60000元的承兑,剩余的钱崔某甲的儿子让我过两天到他门头上拿。过了两三天,我到崔某甲那儿又拿了一张10000元的承兑,崔某甲又往我工行卡上打了10000元,给了我5000元现金,一共给了我85000元。本来说的是88000元,剩余的钱崔某甲说不给我了,我也没要。我之所以没要是因为觉得是杨某的水泥,贵贱无所谓,能尽快拿到钱就行。我卖水泥的钱都吃喝、唱歌、玩儿花了。我要杨某水泥卡的目的一开始是想着从杨某那里买水泥盖房子和修地面用,后来村里不让我盖房子、修地面,我也没有和杨某说这个事,就想着把杨某的水泥卖了,换成钱自己花了。我得到85000元水泥款后过了大约两三天,杨某找我,问我水泥的事,我和杨某说水泥卖了,钱我先用着,十天半个月我就还给他,杨某说的是尽快给他。后来杨某给我打过很多次电话问我要钱,开始我说我不在潍坊出发了,后来他不断联系我,我就骗他说水泥款放到别人手里用着了,让他等着,2014年中秋节过后没几天,杨某又打电话问我要水泥钱,我让杨某到我家里拿钱,他到了后,我拿一张空白转账支票给他看,我和他说写上钱数,盖个章就能拿到钱,杨某看了下也没要,就走了。空白支票是我捡的,没什么用。我就想迷惑下杨某,让他知道我还有钱,有能力给他钱,不要整天催水泥款。2014年6月份时,我还在寒亭电信上班,孙某乙也在那里上班。我和孙某乙说我需要送礼,买块手机,我让他帮我去买块三星NOTE4手机,他问了手机价格是4000元,我和他说把手机拿出来吧,钱他先拿上,我过几天就把钱给他。我把手机拿过来后,我自己留着用了。我用需要送礼这个理由来骗孙某乙,让他先把手机钱替我垫上,一方面让他觉着我很有本事,在外面还有买卖,需要活动送礼,另一方面,把手机弄过来后我自己留着用。这个手机我用了一段时间后丢了。这块手机丢了后,我还让孙某乙帮我买块三星S4手机,他和说手机是3800元,我和他说你先帮我垫上钱,我连上次那块手机的钱一块儿给他,他答应了。他垫上3800元,给我拿了块三星S4手机。我把手机拿过来自己用了几天,手机掉地上后屏幕碎了,我把手机给王某用了。这块手机我还是编个理由骗孙某乙的。孙某乙一直找我要手机钱,我没钱,就一直拖着没给他。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马大伟找到我,和我说他朋友弄了个工地,准备拾掇起来,也没多说,就开车拉着我去了寒亭毛家埠村东北角公路边那里,到那里后,马大伟和我说他朋友弄了块地,他想把地用水泥建起来,需要些水泥,说了这些后,马大伟接着和我说要用我200吨水泥,当时我觉得我手里有些水泥,就答应了马大伟,当时我的水泥卡就在身上带着,我就把水泥卡给了他,水泥卡是潍坊鲁元建材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发放的。给了他卡后,他把我送到了我在杨家埠的工地上。这事后第二天我给马大伟打电话,但是没打通,当时我也没在意,往后几天,我还联系过他几次,他总说不在寒亭在外地,这样过了十多天,我觉得事情不对,我就去水泥厂问了问,才知道我给马大伟的水泥卡上的420吨水泥全部支走了,我才知道马大伟骗了我。马大伟当时说要用我200吨水泥,我和他说价格是240元一顿。当时我的水泥卡上存了420吨水泥,在我把卡给马大伟几天后水泥就全部被提走了。我卡上的水泥被提走后,水泥厂没有找我确认。我后来了解水泥是被崔某甲买走了。事情发生后,我多次找马大伟,他一直说在外地,后来和我说他把水泥卖了,把钱给他朋友使着,等他朋友有钱了,立马还给我。马大伟说他朋友用钱,就把420吨水泥卖了。今年中秋节后第三天,我又找马大伟要钱,他给了我一张10万元的支票,我一看知道是假的,我就没要。后来我跟马大伟要钱,他一直没给我。(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证实我原来在寒亭电信公司上班时马大伟也在那儿上班,我们是同事。2014年6月份的一天,马大伟和我说他想着给别人送礼,让我从电信公司里买块三星NOTE4手机给他,他把钱给我。我从公司拿了块三星NOTE4手机,手机钱是我垫付的,花了我3800元钱,我把手机给了马大伟后,马大伟和我说钱过几天再给我。大约过了有二十多天,马大伟和我说让我再从公司里买块手机,他还是说送礼用,另外马大伟和我说这次他把这两块手机的钱一块儿给我,我就同意了。我就又从公司拿了块三星S4手机,我垫付的手机钱是4000元。我把手机给了马大伟后,马大伟说是过几天就给我钱,但一直没给我,我找他要过好几次了,他都是拖着不给我。3、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马大伟以200元一顿的价格卖给崔某甲420吨水泥,崔某甲共付款85000元;当时马大伟自称水泥是他顶账来的,崔某甲儿子和马大伟一起去鲁元公司核实的水泥卡上的水泥数量。(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崔某甲让崔某乙和马大伟去鲁元水泥厂核实马大伟水泥卡上的水泥,核实完后把马大伟水泥卡上的水泥转到崔某乙的水泥卡上,崔某乙当场支付给马大伟60000元承兑汇票。(3)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的一天,马大伟通过王某找到孙某甲说要租地存沙子,但之后一直没有存沙子,也没有说过上面盖房子和打地面,也没有通过孙某甲联系村委的人。(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马大伟通过王某租孙某甲的农业用地说要建沙场存沙子,但是一直没有动过,也没有通过王某找所租地的村委询问地的建设用途等。4、书证(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的水泥经鉴定价值为105000元(价格为250元/吨),两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为7800元。(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大伟系被抓获归案。(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大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4)身份信息。证实马大伟的身份情况,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马大伟诈骗被害人杨某水泥价值105000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马大伟以建厂房、铺地面需要水泥为由从被害人杨某处取得420吨水泥卡一张后,在确定自己无法建厂房从而不需要水泥后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害人,也未将水泥卡返还被害人,而擅自以低价将该水泥卡卖与他人,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被告人马大伟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知,且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返还水泥款,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其在案件侦查阶段也多次供述称之所以低价出售水泥是“缺钱花,就想着把水泥卖了,卖水泥的钱我就留着自己花”,也能证实其非法占有水泥款的主观故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涉案水泥的价值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大伟虚构送礼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孙某丙两部手机的犯罪事实,有马大伟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为证,予以认定,被告人马大伟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大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并处罚金1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马大伟诈骗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