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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付臣、秦保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付臣,秦保荣,王红燕,张益民,王安臻,孟凤新,韩国志,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72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付臣。被执行人秦保荣。被执行人王红燕。被执行人张益民。被执行人王安臻。被执行人孟凤新。被执行人韩国志。被执行人王淑芳。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审结。该案(2014)乐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189058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