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18号原告赵海波,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西城天街购物广场。负责人张庆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波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波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海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