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沈琳、陈琳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琳,陈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沈琳。被申请人:陈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琳与被申请人陈琳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琳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