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马鞍山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文、XX、羿炜、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马鞍山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文,XX,羿炜,张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余会,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羿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被告:XX被告:羿炜被告:张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马鞍山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文、XX、羿炜、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