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总后勤部郑州应急投送保障基地建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总后勤部郑州应急投送保障基地建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16-1号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广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被告总后勤部郑州应急投送保障基地建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赵平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德利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被告总后勤部郑州应急投送保障基地建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郑州基地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德利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苏一建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债权(总后勤郑州基地指挥部应当向江苏一建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5万元。并以张辉丽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0号楼1单元20层38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208×××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德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债权(总后勤部郑州应急投送保障基地建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当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5万元。二、查封张辉丽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0号楼1单元20层38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208×××号),限制金额9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