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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兵与乌鲁木齐佛光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乌鲁木齐佛光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兵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佛光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万银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佛光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沙民二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佛光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人张兵案款及其它费用17384.20元,申请人张兵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佛光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