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尚梅与张培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梅,张培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李尚梅。被告:张培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梅与被告张赔顺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货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尚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麻连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