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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彩虹,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某已向原告李某提交书面还款计划,并承诺按还款计划予以还款,原告李某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其余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婵娟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