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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正元、孙克弟、孙守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白正元,孙克弟,孙守勤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244号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十里长街北端。法定代表人杨福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正元,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被告孙克弟,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四组。被告孙守勤,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正元、孙克弟、孙守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